8.16.2007

信息、娱乐与协同

方军商业日记 2007年8月16日
信息、娱乐与协同

媒体是“符号商品”(symbolic goods)的一种。美国大法官理查德·A·波斯纳定义,“所谓符号商品,是指以表达性或者信息性(expressive or informational)”为主要内容或功能之商品,比如艺术、宣传、新闻及学术。

波斯纳是在分析公共知识分子时涉及符号商品的,他认为,“公共知识分子商品不仅仅是信息商品,也属于娱乐商品和协同商品(solidarity goods)”。“协同商品”,指的是“对志趣相同之人提供协同点的符号商品”。

各种表达性商品,有三种功能:信息功能,娱乐功能,和协同功能。

波斯纳是在传统媒体领域(或者说受众不参与、受众与符号商品生产者分离)中讨论的。波斯纳下面这段分析清晰表明了这种分离:“人们阅读公共知识分子的文章并非在于获取拟依赖的信息,而只是娱乐身心、消磨时光、清除自身观点的疑虑或强化本人的意见。”

在全新的媒体环境下,如果受众深度参与,如果受众与生产者处在同一环境中,甚至出现产消合一(prosumer)的情形,那么,协同功能的重要性将大大提高。

我们或许可以尝试从这样的角度观察,各种新媒体工具、创新,重点已经不在于信息或娱乐,重点在于提供协同。